债权让与的性质,主要有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和合同说。德国法采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也就是说,在德国民法学上,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法国采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英美法采合同说。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债权让与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对与其要因和不要因性,却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准物权行为,且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债权让与行为作为准物权行为,必有原因(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是其原因行为。客观上虽然有原因,但法律却不一定采取有因性原则。在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其理论上,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系另一个法律行为,属于债权行为;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是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两者不但分离,而且,该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照样有效,债权让与的效果依然发生。简言之,债权让与准物权行为采取无因性原则。
应注意者,债权让与不同于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是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准物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范畴。同时,它也是债权归属于受让人的一种结果。而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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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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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怎样算合同与受让人的风险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7(一)转让人的法律风险 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 2、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支付首期对价后若干日内,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立即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玩失踪而损害让与人的利益。 (二)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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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否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说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2-12-02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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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说怎么样的债权就不能转让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18有下列情况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就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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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合同纠纷怎样处理的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17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