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54:14 301 人看过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包括的条件,分别是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以及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具体如下所述: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因为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其目的是经营合伙事业,合伙人履行其出资义务并非为了换取对价,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如果允许合伙人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拒绝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合伙事业也不可能实现。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迟延受领,已经提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受领迟延一方履行义务时,受领迟延方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应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这样既保护了提出履行一方的利益,也不会使对方不利。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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