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5:10:43 367 人看过

一、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四)劳动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

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

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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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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