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是哪些人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批准。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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