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7:54:55 446 人看过

民法典中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二者的区别有: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显失公平是由一方的责任而造成的。一般出现显失公平后,一方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可以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交易风险的区别

一谈到情势变更,自然会涉及到市场经济理论中交易风险问题,更有人片面地认为合同订立后,到履行前所发生的一切改变都应归为交易风险,其认识基础来自于订立合同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缔约上的预知义务。其认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当事人就应承担这份来自于订立合同基础情况变更的风险,所以不应当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这种观点与不幸只能由被击中者承担的罗马古谚相一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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