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失职的四种情形包括:1. 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职责或者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2. 监护人对自己的子女有不良影响的;3. 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转托给他人承担的;4. 监护人一方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另一方没有能力继续抚养被监护人的。
1.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职责或者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2.监护人对自己的子女有不良影响的;
3.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转托给他人承担的;
4.监护人一方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另一方没有能力继续抚养被监护人的。
监护权转移的条件
监护权转移的条件是指在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时,需要将监护权移交给他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转移的条件包括:
1. 监护人主动放弃监护权:监护人可以自愿放弃监护权,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
2. 监护人严重违反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若严重违反被监护人的权益,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3.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
4. 监护人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若监护人在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期间,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
5. 监护人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若监护人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严重伤害,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权转移后,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监护人无权干涉被监护人的生活。但监护权转移前,监护人仍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权转移的条件包括监护人主动放弃监护权、严重违反被监护人的权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监护权转移后,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监护人无权干涉被监护人的生活。但监护权转移前,监护人仍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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