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工伤;(4)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的女工;(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在法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某些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在六种法定情况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理解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条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过程中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离岗前、离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与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者终止。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疑似职业病患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种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本单位因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顾名思义,工伤是由工作引起的事故和伤害。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工伤,都与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作为就业组织者和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工伤,工人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给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的认定由专门医疗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列出了工伤的情况,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患有职业病;在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而受伤或失踪;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被视为工伤的案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疾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劳劳办发[2002]8号)的规定,本标准为GB/t16180-1996《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本标准中1-4级和5-6级残疾分别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同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受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的丧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伤,导致受伤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生理功能或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由于损伤或疾病导致的大部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丧失、明显畸形或损伤,导致受损组织和器官功能中度或以上损害。根据国家工伤、职业病致残认定标准:伤残评定标准分为10级,符合1级至4级伤残评定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年级的人大部分无法工作;7至10级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发[1994]479号),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休息的期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一般为三至二十四个月。具体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标准分为几类: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则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分别少于五年、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间,企业员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非因工致残,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医疗期满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享受退休和辞职福利。4、中国宪法和法律历来重视对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权益的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除非女性员工要求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所谓怀孕是指妇女怀孕的时期。产假是指妇女生育的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是指从出生到一岁的时期。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妇女怀孕、分娩或哺乳,雇主不得根据《劳工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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