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和搬迁赔偿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15:52:27 399 人看过

遣散费与搬迁补偿,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经济补偿性质。

1、遣散费,其实就是经济补偿费,根据不同情况,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费;

2、搬迁赔偿,实质上也是经济补偿,因此称之为搬迁补偿更科学,它是指工作地点的搬迁,公司搬迁后员工不愿到新地点上班时,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这要看具体情形,如果搬迁了,新地点超出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员工不愿去的,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否则不需要补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给予经济补偿,那遣散费与搬迁补偿,实际上是一个意思,都是指《劳动合同法》上讲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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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4日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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