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吴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为北京凯士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名股东马某80岁,天生聋哑,文盲。2007年2月13日,凯士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黎某,股东变更为黎某(83岁),马某仍为股东。黎某于同年8月9日因衰老死亡。此次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即为吴某。
2004年6月天津泰达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凯士比公司与中水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中水科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中水科公司以与招标方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凯士比公司签订成套合同,凯士比公司支付给中水科公司技术咨询费,中水科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凯士比公司。凯士比公司对合同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并执行合同。中水科公司中标后,与天津泰达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天津泰达公司按合同向中水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7万元。中水科公司将天津泰达公司支付的货款扣除技术咨询费后,将余额转付给凯士比公司,均由凯士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转账方式提走。
凯士比公司为执行《设备买卖合同》,与中国工程机械成套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机械成套公司又与美国MWI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进口合同》。因美国MWI公司所供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天津泰达公司将中水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中水科公司返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
机械成套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就美国MWI公司货物质量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美国MWI公司退还机械成套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机械成套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出具说明,证明其当时公司正在重组、更名,不便接收美国MWI公司给付的执行款,并且退款本来就属于凯士比公司,同意由凯士比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接收。
中水科公司起诉吴某,要求其对凯士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凯士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凯士比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向中水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美国MWI公司给付凯士比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款划入其个人账户,并将其股份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致使凯士比公司的偿债能力受阻,导致中水科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吴某对凯士比公司应向中水科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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