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与男朋友赵先生谈恋爱期间,遭到赵先生父母的反对。王小姐将赵先生父母以无故对其谩骂侮辱、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但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王小姐诉称,其与赵先生200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一起同居生活。由于赵先生父母不同意二人交往,采取打电话的方式对自己进行谩骂和侮辱,其在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向墙上撞去,造成头部和手臂受伤,后又吃下安眠药,被人送至医院救治。赵先生父母的行为给王小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赵先生的父母当庭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在医院救治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赵先生的父母辩称,王小姐所言均不属实,她对自己的儿子隐瞒了已结婚的事实,是在二人交往后才离婚的。后来他们也希望自己的儿子能与王小姐好好生活的,但后来因为王小姐的行为不检点,自己儿子与其分手,而王小姐却以死相逼,我们只能好言相劝。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王小姐对于其称赵先生父母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就庭审原告提供的人证及短信内容均不能当然的认定赵先生父母有侵犯盛小姐名誉权的事实行为,其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故判决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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