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7:51:06 212 人看过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有: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撤销了监护权: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一、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监护权的

监护权终止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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