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补充;
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包括了: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大方面。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所谓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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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1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承担延期责任,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能。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不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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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0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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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21(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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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30(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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