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投诉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6 09:51:33 125 人看过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当面、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为了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举报和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由于举报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普遍问题进行的检举和控告,不需要举报人真实姓名,因此也不需要告知结果。但投诉是劳动者个人因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控告,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和处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另外,为了保护举报人,便于举报案件的查处,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要有明确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一、劳动保障投诉的条件。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符合立案标准的投诉应具备的条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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