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13:16 33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30平方米以上并使用期限1年以上),有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10万元以上);3.五名人力资源服务业工作人员。(要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原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原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原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得涂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http://wsbs.maom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和拟办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分管领导,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人将申请材料转移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和拟办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分管领导,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九条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八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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