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形式的差异上。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格式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对于要式合同,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形式的差异。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 要 式 合 同 与 格 式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在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1. 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等。如果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这些原则,也应该认定为无效。
不过,如果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并且对方已单独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那么该条款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格式条款中是否涉及到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如果符合这些标准,那么该格式合同就是有效的。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3、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2.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等。如果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这些原则,也应该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并且对方已单独签名确认已阅读并确认该条款,那么该条款就是有效的。综上所述,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格式条款中是否涉及到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如果符合这些标准,那么该格式合同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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