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31:51 109 人看过

一、格式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格式合同满足法定条件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对单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

三、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一现象通常表现在使用频率很高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些酒店、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告示已经构成要约,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才有解释权。

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或仲裁)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在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中,限制对方的权利;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对方违约后,已交的保证金不能收回;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相对人的时限不是及时而是若干天内;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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