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的本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4:05:18 304 人看过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义的健康权概念

如果说,对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分析使我们拉近了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之间的距离的话,那么广义的健康权观念将使我们看到了第三代人权与前两代人权之间的鸿沟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如果说科学的进步可以使地球变小的话,那么类似传染病这样的灾难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标,尽管我们有时并不愿意承认这点。健康,从一个严格的卫生领域的概念,从一个涉及人道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被其他更多的社会目标所覆盖的过程,经历了一个内涵丰富化但是内容越加模糊的过程。上一部分的概念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健康权概念的社会化现象将使其作为一个人权概念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健康以及健康权似乎天生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浓厚悖论色彩的东西。通则认为,科学使世界变小,而健康权偏偏昭示了这样的道理,传染病使地球变小。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全球化就是资本和贸易的自由化,也是政治的自由化,而健康权发展的历程告诉人们,全球化招致了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使健康问题每况愈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强者的天下,弱者无外交,但是健康观念下的国际关系则告诉人们:现代传染病的穿透力也会使世界最强大的霸权一筹莫展,再严密的国门也有透风的时候,现实主义走到极端就是理想主义。

限于篇幅,本部分只对广义的健康权进行分析。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新的疾病的爆发,都会威胁到公共健康,因此公共健康领域处于激烈的动态变化之中,与此相应,公共健康作为一个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也无法一成不变。当我们论及公共健康问题时,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社会因素正席卷而来,它们包括:战争、暴力、贫穷、经济发展、收入分配、自然资源、减肥和生活习尚、卫生保健的设施、人口过剩和公民权利等。[20]健康已经不再是没有疾病和身体强健,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被使用于国际和国内。世界上大多数人们不再仅仅依靠于医药服务,而是更依赖于有效率的耕作、分配正义、确保国内和平、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的发展。战争、犯罪、饥饿、贫困、文盲、无家可归、侵犯人权等都给个人和总体的人口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许一个医学教授希望安心于自己的疾病研究,并希望提出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但是,大量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的出现,却使使健康问题空前复杂化,使社会问题“公共卫生化”[21].公共卫生社会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导致了这一概念更加不准确,二是使这个概念渗透了更多的政治或其他目标。但是,不可否认,公共卫生社会化也会带来人权观念的重大变化。如果不依靠民主制度仍然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的话,那么公共卫生的严重恶化就使人们发现,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双引擎拉动才行,既需要对第一代人权的尊重,也需要对第三代人权的承认。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从第三世界发展的切身体验指出:“自由与发展如同鸡和蛋一样是密切联系的。没有鸡你就没有蛋,没有蛋也就没有鸡。类似的是,没有自由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你就很快失去自由。”[22]如果说尼雷尔的出发点是发展中国家的话,罗斯福总统的见解可能更有说服力。在1941年,罗斯福总统在议会发表的“四大自由”的咨文中就指出:自由不仅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而且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在1944年给议会的咨文中,他进一步指出:“没有经济的保障和独立,就没有个人的自由”[23].因此,在人权领域中,代际之间的鸿沟不一定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缩小,但是重大传染病事件甚至环境问题却会产生这种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渐严重的爱滋病问题,除了需要动员社会的经济资源以外,还使人们日渐认识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缺少只会加剧已有危机。因此人权的“代”本身并没有等级高下之分,前一代人权并不必定比后一代人权重要,后一代人权也并非意味着比前一代优越。[24]这个道理被领悟,竟然是以爱滋病这个人类沉重的灾难为代价!这很有西谚中“通往地狱的道路是善良的愿望铺成的”所折射出的另一层道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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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EleventhAnnalMessagetoCongress,Ja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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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JenniferA.Downs,AHEALTHYANDECOLOGICALLYBALANCEDENVIRONMENT:ANARGUMENTFORATHRIDGENERATIONRIGHT,DkeJornalof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Law,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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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浙江大学法学院夏立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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