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00:52 336 人看过

依债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作为债务关系内容具有专属性,本质上不允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能代为清偿的情况是:以债务人自身的特殊技能和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债务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引起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代为清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范时,债权人有权拒绝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无效清偿。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不同于债务承担: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的债务而清偿,则不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和不可分割债务人的清偿不构成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重组的,不影响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

破产管理人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后,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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