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计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09:32:01 395 人看过

不是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为普通债权。即:继续履行共益债务;解除合同损失普通债权。

一、公司破产借款合同还有效

企业破产后借款合同还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的,而并非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是不能够以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而请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企业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代表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管理人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在选择解除合同时,除了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为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破产债权。

法定的视为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共益债务法律规定是什么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清算出租的房屋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受理后,对于出租的房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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