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1:20 447 人看过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渝地税发〔2008〕125号

发布日期:2008-6-12

执行日期:2008-6-1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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