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是委托物已转移由行纪人占有,即委托物已由委托人或第三人交付给行纪人,并处在行纪人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若委托人误认为他人的仓库为行纪人的仓库而将委托物置放于其中;或委托物虽处于行纪人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但并未经过交付,例如,委托人擅自将委托物置放于行纪人的仓库之内。凡此种种,行纪人皆不承担保管义务。
一、代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委托行为。委托行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实现委托事务,将自己的财务交给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由此获得了在委托期间对他人财物的保管权。
(2)保管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3)借用行为。指出借人将财物无偿交给他人使用,借用人于约定期内将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借用人通过借用行为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使用权,但该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原权利人享有。
(4)租赁行为。租赁包括一般租赁和融资租赁。一般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担保行为。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由担保而形成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中,转移占有的有两类即质押和留置。
(6)行纪行为。行纪行为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在财物未处分的情况下,该财物处于行纪人的控制之下。
(7)货物运输行为。货物运输行为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行为。在货物运输行为中,承运人为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置货物于其它工具之上,如无托运人押运,则货物完全处于承运人管理和控制之中,形成了代为保管的状态。
(8)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在无因管理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之物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关系。
(9)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法律规定或约定,使他人受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行为。不当得利事实将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受害人的债务,而受害人则享有请求返还财物的权利。
二、行纪合同返还价款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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