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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异议权
债权人异议权是指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 更多>

债权人异议权

  • 在重整期间,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哪些限制?
    )答:1.对债务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其抵押权利;3.对出资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权;4.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者除外)。破产重整期间能否转移公司资产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的行为,债以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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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并公司需遵循哪些规定?
    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合并决议;4、通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公司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被解散为吸收合并。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程序,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继承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财产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合并一般经过哪些程序1、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和10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订立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因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并协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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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分离的步骤和要求是什么?
    公司分立有以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分立方案;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和财产文件;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财产应当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程序保护1、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规则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公司分立中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分立草案应根据相关规定(第313条第3项),提交被分立公司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但仅根据公司债债权人单方面的要求偿还其证券的情况除外,给予偿还还应进行公告,其公告方式由法令确定。如根据单方面要求进行偿还时,分立所生的出资的受让公司,是申请偿还的公司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分立草案不提交向其转让财产的公司债权人会议。但公司债债权人普通大会可以委托集团的代理人,依据第381条第2款等关于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异议提出程序的规定,对分立提出异议。参加分立的公司的非公司债债权人有权依据第381条第2款等关于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异议提出程序的规定,对分立提出异议(第384条、第384—1条、第386条)。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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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并企业的可选方案
    债权人异议权
    公司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被解散为吸收合并。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1、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和10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订立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因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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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分类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债权分类如下:1、以债务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人债务;2、以债务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债务标的是否有选择性,分为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一种是根据债务成立时实际是否具体,分为特定债务和类型债务;3、以债务执行为标准,可分为自然债务和受强制保护债务;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的标准。债务本身就是债务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债务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务与债务的关系等标准。公司债权人权利怎么进行保护一、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二、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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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的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本条和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②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以及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③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④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⑤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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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
    (一)各国商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营业转让后,新的企业主即买受人是否对原有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国商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随着营业的转让,营业上的债务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同时,除非债权人同意免除转让人的债务责任,转让人仍须承担责任,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须视买受人是否在原有商号下继续营业从而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安排。在买受人继续使用商号时,要承担转让人因营业而发生的债务,除非买受人将不承担转让人债务的意旨进行及时地登记,或及时将此种意旨通知第三人;在买受人并不继续使用商号时,则对转让人的营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除非买受人以特别方式(如广告)表示继受转让人之债务。买受人在接受企业之后不再使用原商号而继续经营该企业时,可依民法上之规定通过契约方式来实现债务之转移。此种立法安排主要立基于商号的对外法律效果以及营业财产于债权人之一般责任财产的意义。(二)我国商法的规定《规定》从保护原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国企出售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和转移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规范,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
    2023-06-05
    435人看过
  • 公司法债权公告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的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本条和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②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以及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③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④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⑤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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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立公司的条件
    债权人异议权
    一、分立公司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二、公司分立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三、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程序保护(一)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规则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
    2023-04-26
    334人看过
  • 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尽管有人认为其有悖于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异议权行使并无限制条件,民法典也将债权人同意作为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所以,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债权人原有的担保因合并而受影响,可要求变更担保或予以清偿。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公告通知后90日的异议期间过长,对提高公司合并效率不利,甚至造成一些公司因此而规避法定义务,建议修改为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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