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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纠纷

公司僵局纠纷

  • 公司僵局什么意思
    公司僵局纠纷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决策部门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股东矛盾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各方接受或认可,或即使能举行会议但难以形成决议,各成员的争议较大,不同意见难统一,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 公司形成僵局的原因,主要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董事会人员少,利益冲突大,股东素质参差不齐。从发生机率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僵局的可能性大,突出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合性以外,还有人合性特点,公司的股东又往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决策部门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股东矛盾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各方接受或认可,或即使能举行会议但难以形成决议,各成员的争议较大,不同意见难统一,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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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公司僵局纠纷
    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应该充分考虑除解散公司外的其他手段,如行政管理、司法调解和公司概括转让等。解散公司会导致市场经营主体的终结,因此应在尽力其他救济手段无效的前提下使用。司法途径解决时,可以设立调解前置程序,促进股东和董事达成和解和整顿,如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如果股东意见无法统一,应重点修复信任关系,并通过股权转让来保障公司的存续。 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决议的一种状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其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然而,针对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我们认为,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
    2024-01-05
    117人看过
  • 有权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情况是怎样的
    公司的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公司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司法解散公司首先应坚持自力救济优先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僵局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的纠纷,司法介入其中,实属迫不得以而为之,所以,我们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应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尽量促成僵局的双方通过自行协商来化解公司僵局,即使协商不成的,也应努力促使通过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权的方式来化解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公司应慎重行使司法解散权。解散公司对处于僵局中的公司而言,无疑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非常慎重地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是否经营困难需要解散,这本身是一个商业判断,不是一个司法判断,因此,通过司法判断而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本身就是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如公司职工的安置、相关债权的清偿等问题,因此我们在作出强制解散公司的判决时,应十分慎重。一些现行法律制度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诉讼主体中原告的主体资格过于宽泛,容易导致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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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审理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1、调解原则,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2、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公司僵局纠纷案件审理中应遵循的几个原则1、自力救济优先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僵局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的纠纷,司法介入其中,实属迫不得以而为之,所以,我们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应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尽量促成僵局的双方通过自行协商来化解公司僵局。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表述即体现了自力救济优先原则。但是该表述又过于原则,对于采取那些途径以后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的,才算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在审查持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时,应要求其已尽一切可能之方式后仍未化解公司僵局时方可支持其请求,比如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设置诸如经过连
    2023-07-18
    379人看过
  • 解散公司是否需要清算?
    公司原则上解散都是需要进行清算的。但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需要解散的除外。且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是一个问题解散、清算是公司纠纷中的敏感问题,也是公司诉讼难点中的难点。因为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公司的存废,而且事关债权人和股东权益的保护。然而目前我国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制度却很不健全;尤其是对于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司的纠纷来说,由于现行公司法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大量案件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随着这种案件的日益增多,股东的权益保护不能不受到关注。公司解散、清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先看公司解散问题。大家知道,《公司法》仅在第180、18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除此之外,实际上还有股东单方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典型如公司僵局纠纷),而且这种情形相对于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来说,更容易产生纠纷,可惜现行法律未予规定,从而制约着大量的诉讼案件不能处理。这个问题早在1998年山东高院就有案件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为
    2023-07-06
    450人看过
  • 变更股东投资比例的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一、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已经合法转让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这是股东资格丧失的最为常见的情形。这种转让也包括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案件中股东之间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形。(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收购的(三)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在我国没有对股东除名或者股东失权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排除有些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当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出资缴纳义务时
    2023-06-26
    335人看过
  • 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裁判主文应如何表述的问题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应以判决形式作出是否准许解散公司的裁决。如支持股东解散公司诉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准许××××公司解散。如不支持股东解散公司诉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驳回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条件公司解散、清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先看公司解散问题。大家知道,《公司法》仅在第190、19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除此之外,实际上还有股东单方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典型如公司僵局纠纷),而且这种情形相对于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来说,更容易产生纠纷,可惜现行法律未予规定,从而制约着大量的诉讼案件不能处理。这个问题早在1998年山东高院就有案件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为由批示不应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同年1月就有关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问题的批示中指出该类企业的股东有解散请求权(只是明确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而应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就这样,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两套做法。其实,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在国外普遍存在,只是要求有限制地行使。我们认为,能否赋予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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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僵局诉讼的司法运作
    公司僵局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面临着诉讼的管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以及对诉讼的裁判等一系列细节与实务问题,而新公司法仅对公司僵局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上述问题并未一一涉及。对此,审判人员必须深刻把握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上述问题做出合法、合理的解答。(一)程序安排1、解散之诉的管辖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法院主管股东解散之诉的权利,但并未对其管辖做出特别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妥。(1)解散之诉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公司应否予以解散,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减少诉累。(2)由于本诉公司作为被告,由公司所在地管辖也可防止一个案件在多家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不同的判决。(3)外国立法例也多规定本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此种诉讼由公司所在地在其辖区的州法院专属管辖。日本商法典第88条、112条第2款、406条之2第2款规定专属于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韩国商法第186条、520条第2款、613条第1款规定专属于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管辖。2、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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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如何预防公司僵局?
    应当如何预防公司僵局?(一)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建立公司僵局预防和应对机制公司章程有公司宪法之称,公司的所有重要事项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对公司僵局的预防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进行约定以达到事前救济的目的。例如,在章程中规定以下内容,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1、表决权回避。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或董事在表决公司事项,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的草案、议案,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保护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2、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限制,约定当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表决权设定一个最高数额,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3、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应将此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二)通过立法完善司法救济方式公司一旦产生僵局,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矛盾冲突激化,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此时司法的介入是合理、必要的。而要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纠纷,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在审理公司僵局案件时更多的权力,尤其是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问题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则是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关键。笔者建议:1、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如司法裁判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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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僵局纠纷、股东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表决僵局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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