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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亏损时股东的应对措施
    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司亏损时股东的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仅限于其责任范围,不需要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滥用权利或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当公司出现亏损时,股东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应当承担责任;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 控 股 股 东 的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 股 东 如 何 维 权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风险是指股东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价格不公、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合同规定等。针对这些风险,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最常见的是维权。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查询公司业务记录等方式来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行为,股东可以先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沟通,要求他们纠正问题。如果公司未能解决问题,股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股东可以考虑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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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关联交易的金额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金额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 司 法 对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的 规 定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关联交易是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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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的关联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关联关系的定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涉及关联交易,但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例如,会计法不强调交易的调整,而是强调记录和披露。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基本法律定义不适合会计法。虽然证券法也有很多规定,但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断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各种形式的交易行为。所以相对来说,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做出基本定义。因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作出了基本规定。《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与国家控股有关。这是公司法实现自益目标、承担使命的有力措施。第二,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全面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首次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反映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新公司法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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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的规定。本条是《保险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规定。当前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企业组织架构日趋复杂,不规范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可能侵害保险公司利益,影响保险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安全性。个别保险公司曾发生过关联交易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保险公司必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在保险公司资产和关联方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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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对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该法理所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即法律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而坚持,以确保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切优势,但也决不容忍股东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1.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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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回避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
    回避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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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阴阳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通常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关联公司交易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关联交易行为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为了制约关联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行为过程都规定了程序方面的条件,即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在公司间形成关联关系的过程中,关联公司应当向被关联公司为公告,使后者知晓公司股份持有情况的变化。充分的信息披露虽然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但是披露与否与关联交易的实质上是否公平、是否公正,并无必然的法律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对关联交易未履行披露义务,也不必然因此而导致关联交易行为归于无效。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则与披露制度不同,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批准作了规定,即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关联交易才能够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归于无效;2、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关联交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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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股东和两人股东
    公司关联交易
    一人股东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两人股东,成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略论两人股东公司内部治理障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只要符合二至五十人的规定即为有效,五十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东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从公司实际运作及管理看,股东人数不论过少还是过多都是存在一定弊端的,本文仅就股东人数过少,尤其是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运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首先涉及到的是股权结构问题。所谓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权要么差距悬殊,要么相差不大,不论如何,肯定一方股东能够控制另一方股东;或者股东所持股份干脆持平,对于公司事务如果一方反对,决议就无法形成。而且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大股东侵犯小股权利益的行为,形成一言堂。小股东自身意志无法在公司事务中得到体现,就会导致其寻求其他非股东表决权利的事项间接地影
    2023-08-13
    462人看过
  • 如何依法规范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中有以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法具体有哪些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法具体有: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询问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够监督其;2、强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损害小股东权益,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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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涉及什么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需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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