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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并接受同级财务、审计、工会及上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1)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2)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劳动能力鉴定费;(4)工伤预防费;(5)工伤认定调查费;(6)职业康复费;(7)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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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鉴定被确定不同伤残等级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②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③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③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2)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①住院伙食补助费。②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③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④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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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知识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1];(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康复性治疗费用。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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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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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6、死亡失踪的(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二、生存认证: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办理首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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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违章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023-06-09
    430人看过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
    2023-06-09
    55人看过
  •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受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实行年薪制等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相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3]25号)发布日期:2003年1月25日执行日期:2003年1月25日
    2023-06-09
    135人看过
  • 关于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6]5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200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应以解除合同时间为限,即2004年1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不含)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解除时原政策规定执行。二○○六年一月九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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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户籍跨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13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12个月。(3)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2、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执行日期:2004年2月1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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