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如何设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33:33 349 人看过

一、票据质押如何设立

我国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密切相关,但二者之间显然不能划上等号。惟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之担保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视为票据质押原因的关系,而这正集中体现为票据质押合同。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也有不合理之处。这种做法将会使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位置的颠倒。很多情况下,质押合同签订于完成背书并交付票据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如果允许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生效,则必然导致票据的原因关系在票据行为完成之前尚未在法律上存在,故而质押合同对于质押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因此票据设质,法律应要求出质人在票据上设质背书。

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

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三、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

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

(一)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

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2、查询辨别。对票据的真伪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核实。

3、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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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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