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与占有返还区别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返还原物的主体与相对人
(一)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一方面,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至于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权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权,也不能享有此种请求权。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二)相对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物的人。具体来说,请求权的相对人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物权人占有的人。所谓现在占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请求之时,仍然占有标的物的人。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物权人只有向现在占有人提出请求才能使标的物实际返还给所有人。
三、返还原物的法律前提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实际上物权因其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物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毁损,则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并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物权人遭受了损失,还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围绕着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形成其他的一些请求权,如要求返还孽息、费用补偿等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在第五分编占有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问题在于,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重大损害,如果可以进行修补,而物权人希望获得对原物的占有,那么物权人既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的损失无法修补、修补的成本高于原物的价值或者修补后从根本上改变了物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不具备原有的功能,权利人不愿意继续获得该物,则权利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再要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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