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44:21 411 人看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85)浙法研字47号《关于房屋典当关系的回赎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院报告中所提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问题。1984年9月8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询问如何适用《意见》第58条第2款。为解答此问题,我院下发了(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指出《意见》下达前已受理尚未审结或已审结又提出申诉的房屋典当案件,仍按以往的有关政策法律处理;《意见》下达后受理的房屋典当案件,则按《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中才提出回赎的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该批复主要是指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经过三十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在这以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据此,即可适用我院《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原则上视为绝卖。

三、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鉴于我院《意见》第58条第2款仅是对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规定,因此,我们只就在处理房屋典当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计算回赎时效期间问题加以解释。

四、关于对瑞安县人民法院请示的林朝明诉王金水等典当案件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请示的案件,在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和(85)法民字第5号通知关于逐级请示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2日 21: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回赎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xx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xx等与黄xx房屋典赎案的批复【发布时间】1988-02-13【颁布单位】最高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xx号关于颜xx等与黄xx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zz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xx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xx,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zz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zz的继承人颜xx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xx)财农字第xxx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此复
    2023-06-05
    218人看过
  • 房屋典权回赎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遗留房屋典权的确认问题。凡是在中国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房屋典权关系,均应予以承认和保护。房屋典权关系在土改中已经解决的,不能变动。如,地主在农村的出典房屋确权给劳动人民的,典权关系消灭,原出典人现持典契要求回赎的,不应准许,已经回赎的,应当退回。地主在槭镇的出典房屋没有被没收,又没有超过回赎期间的,应保护其典权关系。2、关于典期和回赎权的认定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典期的,典期届满,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应当准许。如果当事人约定回赎期的,出典人逾期不赎,或虽未约定回赎期但典期届满逾期十年不赎的,则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应准许,应视为绝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典期的,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一般应当准许。但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年内未回赎的,出典人不得回赎,应视为绝卖。对当事人在典期内或典期届满后,约定延长典期的,应
    2023-04-07
    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0-07-25【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2023-06-05
    394人看过
  • 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7)379号标题: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实施日期:1997年6月23日终止日期:类别: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7〕257号)悉。文中所提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制改革后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是否给予退税的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了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于生产企业委托非指定专营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是否仍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受托方办理退税,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以下简称
    2023-06-07
    212人看过
  •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监理字[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时,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二、噪声实际监测数据出现小数时,在计算各能级间的小数部分时,应采取4舍5入的方式化为整数后,对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2023-04-24
    4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法研字第39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对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几个继承问题的意见。附件: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接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问题,我们认为:(一)某之生母与另人结婚,当生母死去,另人再娶,某与另人以及他后妻非亲属关系,对另人夫妻之遗产,某无继承权利。如某在另人以及后妻生前称为继父母,并尽了抚养义务,应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以继承其遗产。据来函称:某出嫁之女出嫁多年,虽称另人与其后妻为继父母,但未尽抚养义务,另人与其后妻为五保户,生养死葬费都由大队支付,这样,某对另人及其后妻之遗产不能享有继承权利。应作五保户之财产处理。(二)出嫁之女,愿尽抚养生父母的义务,对生父母之遗产有继承权,如生父母过去为五保户,大队支付的一切生活费用,女儿应予偿还,并对其生父母事后的一切生活费用全部负责。(三)出嫁之女,对生父母未
    2023-04-25
    15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回赎
    词条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 更多>

    #回赎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几个问题的批复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 关于房产中介的几个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3-06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在我国既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又是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具有服务性、流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房地产业中起着重要作用。
    • 关于房屋中介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22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 关于民法典中房屋转租有效期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27
      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的,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向转租人(承租人)主张赔偿。
    • 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0
      一个合法的房子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证件: 1.房屋产证,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权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2015年3月1日,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