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登记制度仅辅助要件,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公示原则要求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信赖公示的行为有效。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需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动产实行交付主义,只需交付即变动物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虽然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因此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即当事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物权才能转移。而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即当事人只需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物权变动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需依法登记,动产物权则需依法交付。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广泛应用,但对于动产物权变动仍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公信原则则指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信赖公示的行为不受登记或交付状态不符的影响。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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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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