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新工伤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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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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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5.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上述公式分级别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或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综合调节额 C1、C2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金额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依据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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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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