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场合有优先购买权,但仅限于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时,需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无权要求购买。同时,若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若发生冲突,则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
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之前,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转 租 场 合 的 次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下,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和第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包括:一、房屋租赁合同;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拍卖房屋,应当与抵押权人协议租赁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拍卖租赁房屋;三、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四、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如果出租人出卖房屋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或者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可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同时,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但需满足特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拍卖房屋、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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