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之管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21:01 176 人看过

scriptsrc=/adfile/activeinfotop.js>

〖案情介绍〗

1993年初,甲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富余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龄未达到50周岁和45周岁的男女职工,一般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若本人坚决要求离岗退养,经批准后,不享受离岗退养职工的优惠待遇,且只发给本人工资的60%,各种物价补贴、地区津贴、洗理费照发。”

同年7月之前,有81名职工陆续填写了《申请离岗退养人员申请表》,经公司批准后,办理了60%工资离岗退养手续。

同年9月,甲公司发布了《关于申请60%工资离岗退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60%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保留升级工资,不享受企业内部各种生活补贴。”第五条规定:“离岗退养期间医药费自理。”第六条规定:“离岗退养后,不再办理复工复职。”

实施办法公司后,在60%工资离岗退养职工及其家属中引起强烈反响。甲公司领导原有的一些重要承诺,没有在实施办法中体现。于是,有人要求兑现承诺,有的要求复工复职。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

1994年6月,劳动部针对企业在贯彻国务院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中出现的不规范作法,下文严格禁止对达不到年龄要求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甲公司在接到文件后,仅对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进行了有限的落实;而对其他离岗退养人员则没有落实。

1996年5月,甲公司下文,除重申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办理了60%工资离岗退养职工,第半年回公司填写一份《离岗人员登记表》,“对拒不登记者停发工资,直至按自动离职处理。”

此文件下发后,许多60%工资离岗退养人员因在外工作的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到公司填写“登记表”而被停发过工资。更有甚者,是一些60%工资离岗退养人员晚了几日到公司填写“登记表”,也被扣发了当月60%工资。

1999年8月,甲公司印发了《关于发布等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用工通知)。用工通知第六条规定:“原办理60%工资离岗退养人员由各单位通知其回原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接到通知后,绝大多数人回单位报到。

回原单位上班者有的要试用三个月,拿试用工资。发工资时又发现所拿工资比同级别、同工龄职工少了二级。经请教,原来是1993年甲公司《关于增加二级效益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工资通知)第六条规定:“60%工资离岗退养职工不在加级之列。”现在60%工资离岗退养协议无效了。于是60%工资离岗退养者认为这不合理,要求补发,未果;有的上班没有岗,原单位领导让其回家休息;有的单位领导将60%工资离岗退养职工交给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而再就业管理中心,根本没有实体,大家报到后就强迫签订一份公司拟就的格式合同《待岗员工托管协议》。

1999年,程某、吴某二人,陈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2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劳动争议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劳动争议裁决撤销的情形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2023-02-19
    298人看过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2023-02-24
    69人看过
  • 劳动争议管辖受理与否之道
    今年来由于很多退休老人工作余热未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少人选择再次返聘或者再就业。由于退休人员不是正常状态下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而也产生了许多退休人员与新劳动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那么,如果是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二条规定,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应签订聘用合用。因此,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时效和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
    2023-04-22
    70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之我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并日益增加,且对抗性强,调解率低。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并自愿达成和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性。一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即可受理,而且仲裁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内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
    2023-04-22
    463人看过
  • 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吗
    属于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2、对事的效力:(一)《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3、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二、确权之诉的法律规定确权之诉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规定,但确权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的内容之中。因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起诉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23-06-19
    204人看过
  • 劳动争议有哪些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1、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处理途径:依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1)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
    2023-06-14
    139人看过
  •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是什么?
    由于企业制度不断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也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因为制度的改革带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安置职工、买断工龄等问题,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谨慎对待,那么在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了解到这个问题有助于劳动者诉讼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企业“自主改制”为基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本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原则和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此发生的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则。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而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是通过企业发生民事行为,设立民事
    2024-01-13
    180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及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2023-06-07
    192人看过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法院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
    2023-06-07
    271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内容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2023-04-21
    255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是什么
    1.争议处理?(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说服当事人解决矛盾,自愿就争议达成协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活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也是一种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协议不成或者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于委员会仲裁>经济仲裁和劳
    2023-05-07
    324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如何判断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有:1、根据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3、《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2023-03-31
    293人看过
  •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三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之剖析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
    2023-06-06
    213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一、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为绩效工资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二、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哪些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2023-02-25
    35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
    •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1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是: 1.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进行仲裁; 4.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