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00:55 471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项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形式。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违法举报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察的结果,均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和管辖

书面审查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的范围和管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条书面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和缴费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自行确定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的时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固定时间集中报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就某一事项进行报送,或随时针对违法行为要求某个用人单位报送。

第七条书面审查程序

(一)领取资料: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书面审查有关表格和资料。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监察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所填写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有权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结果作进一步的核实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对被书面审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重点抽查。经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四)记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情况及守法诚信档案: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记录进《三明市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情况登记手册》,同时记录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可作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情况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起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将审查情况记录进档案,作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的数据。

第九条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无理抗拒、阻挠,不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连续三年审查合格、无投诉举报,在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大检查中无发现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称号,除有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书面审查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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