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过程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35:52 463 人看过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深入剖析】

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减资的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程序:

1.根据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2.办理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以上公告。

5.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关于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

(7)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

【案例分析】

不正减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久安公司于2008年3月8日与昊天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后,即按约向昊天公司供货;但昊天公司未依约足额付款,共结欠货款481722.14元。昊天公司系由糜琳、周伟、袁华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分两期缴付:第1期1000万元于公司设立前缴付,其中糜琳、周伟、袁华各缴付765万元、390万元、100万元;第2期500万元于2008年11月30日前缴付,其中糜琳、周伟、袁华各缴付255万元、195万元、50万元。前述第1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验资确认已于公司设立前缴足;第2期注册资本经昊天公司全体股东即陆兵(于2007年11月20日受让取得其妻子糜琳的股权)、周伟、袁华作出减资决议后,由昊天公司办理了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对减资事项,昊天公司在郑州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但未通知债权人久安公司。

2010年1月29日,久安公司诉至江苏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昊天公司支付货款481722.1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赔付相关的诉讼费损失、律师费损失;陆兵、周伟、袁华对昊天公司前述付款在违法减资、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昊天公司的股东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减少注册资金的变更申请,而昊天公司向债权人久安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故昊天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金的决议与向工商部门提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久安公司作为昊天公司的债权人是确定的,而昊天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惟有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瑕疵出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结果时,债权人方能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故昊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陆兵、周伟、袁华对昊天公司前述付款在255万元、195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昊天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睛】

我国立法对公司减资制度的设计,采取的是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对公司减资情形下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具体设计,实则以公司披露义务为核心,意旨在于令所有债权人全面、及时获悉减资信息。对减资信息的披露,应以直接通知为主要方式,报纸公告为辅助方式。公司未履行减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或者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但公司拒绝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时,减资不产生对抗该债权人的效力。减资股东向受不正当减资损害的债权人,在因减资而免除出资义务或返还已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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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9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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