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要求删帖遭拒后,有“民间股王”之称的章某将某“贴吧”经营者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章某诉至一审法院称,2008年2月至7月间,不断有网友在某“股吧”论坛发帖,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对自己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在自己的要求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删除了部分帖子。但此后,该公司以帖子内容不涉及人身攻击为由拒绝删除新出现的此类帖子,其行为侵害了自己名誉权。据此,诉求东方财富公司删除帖子,为自己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章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网民有权对该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公司并非发布涉案帖子的行为人,亦履行了网络服务商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在接到章某的申请后,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帖子,尽到了法律上的“通知后义务”。因此,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删除相关发帖、在“股吧”论坛发布道歉声明的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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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能否以侵权论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一、你和张某之间是合同关系,你和黄某之间是侵权关系,你有权利选择以不同的案由起诉张某或黄某。二、如果你选择起诉黄某,黄某应当赔偿你全部的损失,而不只是70%的损失,但黄某可以在赔偿你的全部损失之后另向张某追偿,黄某以其只负主要责任为由对你作出的抗辨,不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三、你具体获得多少赔偿,得结合医院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才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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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称他人姓名侵犯名誉权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9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