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9:51:53 450 人看过

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区别: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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