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需要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开具证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4:13:37 495 人看过

工伤停工留薪期需要医院开证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病假是不是非得三甲级医院开证明吗?

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但急诊的,可以就近入院,口头请假,事后即使补办手续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可以主张赔偿金及产期、哺乳期和孕期待遇损失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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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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