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fig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法律规定赋予在民法典律关系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权利,被称为不安抗辩权。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即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在本案中,某机械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生产线合同。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机械厂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前,某机械厂得知某纺织厂面临经济危机,有可能会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过调查,这一事实被证明。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某机械厂的做法是合理适当的,也履行了相应的随附义务,因此,其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这是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利。如果某纺织厂不能为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某机械厂有权解除合同。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本罪是侵犯身体健康的犯罪,所以,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人数较多;
(2)导致出卖者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刑法将本罪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的法益与故意伤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或者人体器官的完整性,那么,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实承诺,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便阻却违法性,因而不成立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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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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