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医调委是调解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一)医调委与医疗机构及患者没有隶属关系
我国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给医调委也是群众性组织作了定性。医调委与医疗机构及患者没有隶属组织关系,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决定它虽从事纠纷调解而不加入医患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成为真正独立的调解方,在调解中的位置是中立的,这有利于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由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相对便捷、不收取费用,显示出突出的优越性。在既往医患纠纷3种解决途径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行政调解都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患方对医方的信任度,影响了医患纠纷的解决。在法院诉讼解决途径中,法院虽是中立的第三方,但因耗时长、手续复杂,并需要收费及传统非讼文化影响等,影响了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而医调委弥补了这些不足,成为了真正中立的第三方。
(二)医调委的经费来源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指出: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2、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包括:(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业委员会,其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全国各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上述法律文件的支持,其组织和工作经费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医调委依法自主管理
以往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点不统一,有设在乡镇(街道)政府的,有设在司法所的,也有的设在派出所,有的设在企业或协会。隶属关系也不统一,有隶属于党委、政府领导的,有隶属政法部门领导的,还有的隶属综合治理部门领导、行业协会领导的等等。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医调委是专业调解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代表任何政府职能部门,而是应当事人的要求,为医患双方提供纠纷调解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但是不直接介入或干涉纠纷调解活动,与医调委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医调委调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医调委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具体包括自主决定人员选聘、自主实施内部管理、自主开展调解活动等。
(四)医调委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医调委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所以医调委应主动向司法局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其指导。鉴于医调委工作的特殊性质,也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医调委对选聘人民调解员应有特殊的素质要求
医患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在于:本纠纷与医学有关。所以调解员在具体实施医患纠纷调解时,常面对最多的是医患双方提供的医学资料,谈论的话题大部分涉及一些相关的医学知识。受过医学教育并有临床工作经历的人民调解员比较容易适应,医学知识不够的调解员在这方面就会感到力不从心。当然,医调委不能要求所有的人民调解员都具有医学学历,也需要法律人才、管理人才和其他成员组成团队,因此医调委对选聘人民调解员有特殊的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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