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4:17 171 人看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证房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减少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全省这方面工作有一定发展,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日趋活跃,如不及时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将得不到保护,造成房地交易受阻,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受限,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外,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如期完成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在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在旧城改造动迁或建设用地审批时,对依法取得土地证书的给予相应补偿,凡未交出原土地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权属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各级政府要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急于上市交易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的,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权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优先办理。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技术标准较高的复杂性工作。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依法办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三)理顺资金渠道,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权属纠纷是影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林业、畜牧、森工、农垦、农业、水利、法院、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对现存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处不到位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工作。城镇住房土地登记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如出售公房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所有权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
    2023-04-22
    49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实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优化配置各地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1年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快改变单一水源供水方式,多渠道保证城市供水。要把水利控制工程建设、水源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要针对我省冬、春两季枯水的特点,编制好枯水期应急预案,做好抗大旱的各项准备,防止出现水危机,确保城市安全供水。要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重点是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水源的开发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2023-06-06
    1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知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促进和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全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的实际步骤,制定好房地产发展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0年、2020年城镇居民住房面积分别达到25平方米、30平方米的小康目标。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三年内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危房区改造任务,五年内基本解决城镇职工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的供给。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加大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廉租住房建设有实质性启动。三
    2023-04-22
    331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当地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的权利和义务。全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农用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依法行使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
    2023-04-22
    213人看过
  •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征收力度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收入的代征机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部门征收的土地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逾期不缴,按截留财政收入处罚。对以盈利为目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出租的,应将所得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财政;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2023-06-10
    218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对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普遍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降低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居工程的每平方米售价要控制在1000元左右。要加快改变目前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将住房制度改革与工资改革、劳动制度改革通盘考虑;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二、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的试点,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购买房改房后,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房改房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
    2023-06-10
    412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
    2023-04-22
    110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1986年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以来,基本上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迅猛,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后多种产权的出现,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房屋产权不清,自然状况与产籍不符,出现新的漏管、弃管房产,新开发建设的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等,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管理,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而且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将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范围内的公有(包括军队、“三资”企业、宗教团体所有)和私有(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2023-06-10
    259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城镇就业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场地,特作如下通知:一、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生产和经营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城建规划、房产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应结合城镇商业网点布局进行规划,注意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不得妨碍交通。三、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可以在市区内划出一定的地段或街道,恢复传统性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集体和个体户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四、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场地,应持所在街道(区)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需要场地,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性质、拟建位置、所需面积
    2023-04-22
    181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
    2023-05-05
    13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确立“小城镇,大战略”的思想加快小城镇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调整我省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高效产业转移的重要途径;是改善特区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树立城乡一体化的观念。确立“小城镇、大战略”的思想,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小城镇建设。二、我省2000年前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改革,加快乡镇城市化步伐,使我省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关于依法加快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30号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侨务办公室: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对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决定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国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心归难侨的生产和生活,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合法权益。华侨农场成立以来,土地是农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和安置归难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职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把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部署。开
    2023-06-10
    253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一、各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农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城区)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所有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原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按本通知规定,由相应批准机关批准。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通知
    附件: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4年7月6日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和参考。广东省的《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出台后,为贯彻《房地产法》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充分吸收了几年来房地产管理体制的经验,按照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客观规律,实行“两证合一”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产权登记、审查、确权、核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工作。这就结束了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分离的现象,完全符合《房地产法》第62条的规定,是机构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该《条例》的
    2023-04-22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土地所有权
    相关咨询
    • 乡镇人民政府能否获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7
      集体土地所有者有三个:村集体、村内小组、乡镇集体。
    • 黑龙江地方人民政府如何维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4
      强行征地是否犯法要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哪些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和其他集体所有用地建造的房屋不能登记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0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定了两个前提要件:一是依法建造,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