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7:53:13 189 人看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代位权判决裁判规则是什么

代位权判决裁判规则如下:

1、次债务人是否应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2、二次债务代物清偿协议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次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5、当次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次债务金额;

6、代位权人有权申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

7、使代位权,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成立代位权诉讼的前提。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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