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债权的多个担保人可以按照合意的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多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担保人有哪些分类
1、抵押担保
(1)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3)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4)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5)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1)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
(2)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3)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1)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
(2)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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