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先抗辩权有何本质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8:41:25 246 人看过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主要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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