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9:24 19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储备国有土地,调节建设用地供应方向和供应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范围,其中马沟、潘黄、伍佑三镇由盐都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将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有计划地将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投放市场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土地储备库,对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备。

(二)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撤组转户”剩余国有土地实施管理。

(三)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设定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管理局报告储备国有土地运作情况。

第二章国有土地储备范围

第五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来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被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八)其它依法收回的。

第六条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收购的其它土地。

第七条对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出的企业,或企业改制转换土地使用功能需易地复建的置换土地。

第八条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给计划的要求,实施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国有土地储备运作方式

第九条凡列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条储备土地采用直接储备和预储备两种形式。直接储备指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储备和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储备。预储备指根据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市区有关地段和单位用地进行控制,待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再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纺织压绽企业和破产企业等“退二进三”企业需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一律由市政府有计划地安排,市国土管理局依法收回,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直、盐都县和城区企业同等对待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在使用土地时按有关政策补偿。

第十三条有偿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按经评估并依法确认的地价或征地费用计算,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先补偿经确认地价的50%,待土地出让后按规定补偿。

第十四条市国土管理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国有土地直接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市场需求对直接储备和预储备土地的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的情况,向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的意见,进行土地储备费用的测算评估。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管理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批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

(六)费用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

(七)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收回、置换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被收购、收回、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八)登记造册。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约定后,由市国土管理局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证(原件);

(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收回、收购、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收回、收购、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处置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管理局会同市计经委、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结合土地储备状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储备、开发整理成本等供地费用须经物价部门审核,作为供地缴费的依据;供地费用决算按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将实施立法项目储备制度
    一项全新的立法项目计划管理制度今年将在国土资源部实施,这项制度就是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该部已经要求,今年,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同时,还将推进立法方式改革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所谓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就是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同时还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国土资源部提出,对近期不能列入立法计划而又确属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立法项目,可以先行安排调研起草和试点,并作为立法储备项目。已进入立法储备项目库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这位负责人说,就国土资源立法,该部还将推进立法方式改革,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吸收专家参与立法。努力在起草阶段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
    2023-06-10
    215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第六条土地储备一般采用实物储备方式。对暂
    2023-06-10
    213人看过
  • 盐城市机构改革实施细则
    《盐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1月25日,盐城市召开市级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议,标志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机构改革后,盐城市级共设置党政机构47个,党委机构13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2个。政府工作部门34个。市级机构改革于今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特点,3个沿海设区市--南通、盐城、连云港,在交通运输局加挂港口管理局牌子,在自然资源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挂海洋局牌子;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加挂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虽然与省级机构不直接对应,但各设区市都单独设置城市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此外,13个设区市中;有4个单独设置园林绿化或市政园林机构。其中,南京、苏州、无锡优化或调整原有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南通在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市市政和园林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公务员工资
    2023-07-19
    479人看过
  • 国家食盐储备标准
    一、国家食盐储备标准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二、一箱假盐怎样处罚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二)假冒专利的;(三)盗版自制的;(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
    2023-06-06
    334人看过
  • 储备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的后备力量
    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管理(一)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成本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的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资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拨付。(四)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查确定补偿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
    2023-07-06
    419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经2003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
    2023-06-10
    342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主要管理措施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01月0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接照土
    2023-07-03
    468人看过
  •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市场建设,按照以招标拍卖为主,挂牌交易为辅的原则,对在市场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上的下列土地,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挂牌交易程序进行出让:1、招标、拍卖未成交地块;2、不适宜招标、拍卖地块。(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二、操作程序1、市国土局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挂牌交易适用范围的规定确定拟挂牌出让地块,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2、市规划局对拟挂牌出让地块划定规划红线,拟定规划要点,市国土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交地(拆迁)协议,办理有关拆迁冻结手续、组织测绘、权属调查等工作;3、市国土局拟定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方案(包括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挂牌出让地块如系市政府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原址用地,其底价按政府定价与原企业报价中的高价确定;4、将地块条件、出让底价、竞价加价幅度等出让条件在土地市场大厅展板、电子显
    2023-04-14
    186人看过
  •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第五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第
    2023-06-05
    224人看过
  • 辽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是每个城市和地区都有的,而且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只要使用土地,都需要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因为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所以才也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谁知道辽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
    2024-01-16
    43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的机构、职责第三章土地储备的范围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程序第五章储备土地和土地储备基金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促进昌吉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将收回、收购和统一预征的土地进行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和开发的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第三条为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昌吉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包括以地换房、联营联建、出租等)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条政府对所储备的土地,除法律
    2023-06-10
    155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第三条省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五条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
    2023-06-10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 土地储备是否有面积限制如何制定土地储备法规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8
      在新城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个整体的储备项目,大范围收集和储存土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拨、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对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涉及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和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也有很大差异。
    •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家合法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5
      房屋征收拆迁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房屋征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中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合同主体不合法。
    • 盐城国有土地修建该怎么给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0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土地和储备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5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完成收购的土地,转变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人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依法回收的土地; (3)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由于用地转移、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国有土地、批准废弃的交通设施、矿山用地 (5)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