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6:01:26 275 人看过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代理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办理户籍入户及相关劳动保障具体业务的一种有偿服务。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档案托管、代办失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代办自由职业者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劳动关系转移、退休及待遇申报、伤残评定、职业技能资格申办、出国政审、代理户籍关系及其它。

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范围有哪些

1、各类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合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辞职、解聘、未落实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和失业期满的企业职工。

3、各类院校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

4、有劳动人事代理要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程序是什么

1、单位集体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理人员花名册、职工个人档案,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2、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解除合同报告书、身份证、个人档案、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3、通过灵活就业形式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的,须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四、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后如何缴费?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代理期间应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是20%和9%,缴费基数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每年3月初自由选择。代理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按协议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规定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概念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并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方式。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各项代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事务可以实行全员或者部分代理,对个人劳动保
    2023-04-28
    127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势头增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在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二、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其代理对象主要是:在南昌的中央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就业的人员,要求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2023-06-09
    66人看过
  • 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1999)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力管理处反映。建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制度,开展代理业务,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力管理处反映。建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制度,开展代理业务,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在今年内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
    2023-06-09
    165人看过
  • 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代理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承办招工招聘、职业培训、测试测评、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业务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以及按办法承担代理业务的市县级代理机构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劳动保障业务代理遵循公开、公正、守信、服务的工作原则,依法实施代理。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D代理业务。第五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23-06-09
    322人看过
  • 2023劳动事务代理必须签署劳动事务代理协议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_审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
    2023-05-05
    497人看过
  • 江某某诉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江某某。被告: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517447-0)。现住所地:宁波市××环城北××号。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起诉称:其于2010年11月进入宁波市××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2月1日与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宁波市××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1月份,被告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少给原告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某某告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12日误工费计90
    2023-06-06
    403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保障,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有哪些呢
    劳动保障是对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做出的保障,包括对劳动者就业权利,工资之类的保证。与社保保障的区别则是社会保障针对所有的中国居民,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交叉。《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4-04-23
    188人看过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快形成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下列对象可以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新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他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二)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未设劳动工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是什么岗位?
    劳动保障协理员就是在社区协助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人员。它的职业名称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它的职业等级是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一、申报条件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二、职业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不少于90标准学时。三、职业概况为了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
    2023-04-28
    30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八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办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务。第四条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群众监督
    2023-06-09
    181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形式内容: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1、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2、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3、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4、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5、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7、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8、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10、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11、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
    2023-12-10
    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遵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就(1998)2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意见》和苏劳社就(2000)4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为理顺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管理关系,规范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确保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作好衔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23-06-09
    466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资格要求?
    成为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条件包括四级和三级,分别需要经过正规培训、连续见习和工作年限等要求。成为协理员后,职责包括走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家庭、准确掌握社区内人员情况、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协助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受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等。成为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四级:(1)需经过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2、三级:(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成为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职责:1、经常走访下岗失业人员和
    2023-11-11
    158人看过
  • 什么是代理协议事实劳动关系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
    2023-02-19
    88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障是劳动保障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9
      不知你所指的劳动保障是哪方面。但是生病了,可以请病假,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病假条或者是医药单据等,病假期间你是有部分工资的;同时,如果单位按规定给你缴纳了医疗保险的话,你生病期间是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比如买药、做手术等部分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医疗保险,你可以就这部分损失要求单位赔偿。
    • 哪些是劳动事务代理劳动事务代理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6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代理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办理户籍入户及相关劳动保障具体业务的一种有偿服务。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档案托管、代办失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2
      你说的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应该指的是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吧?这个网站是社保局官方网站,内容很详尽,有许多项目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大大方便了群众,尤其是行动不便者,建议尽快上网查询具体工伤方面内容,也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咨询清楚再行办理。
    • 劳动保障是什么意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3
      1、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2、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3、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
    •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