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47岁的王某应聘到建筑产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约定王某担任综合部副经理一职,月薪为1700元。2008年7月22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离通知》,通知他调至嘉定区的公司制造部,报到时间为7月28日,做成本核算会计工作。7月30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聘通知》称,因王某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时到制造部报到,导致成本会计工作移交脱节。王某自7月25日至今连续旷工,故予以解聘劳动合同关系。同年9月2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为: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王某被拖欠和扣掉的工资,但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则不支持。裁决后,王某和该公司均不服裁决,于2009年初先后起诉到法院。法院按照王某先起诉为原告。王某称,公司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恢复劳动关系。虽劳动仲裁认定需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未被认可部分裁决有异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庭上,建筑产品公司认为王某自7月23日至今没来公司工作,不同意支付该时间段内的工资。辩称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旷工超过5天。审理中,该公司声称王某进公司时,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分有欺诈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现该岗位已有新员工顶替,不存在恢复的可能。追加为被告的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与王某没有关系,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王某隐瞒受过刑事处分解约,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该公司指认王某不服从调动,自7月25日至7月30日通知发出日连续旷工。第一、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岗位,合同约定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下方可变更,而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通知王某变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该公司认定王某旷工连续超过5天可以开除,而自7月25日至7月30日,期间26日、27日为休息日。累计时间不满5天。且公司通知王某7月28日到新的部门报到,即使起算旷工也应从该日起算;第三、公司在补充解释违纪事实上,不可新添新的违纪事实,如王某受过刑事处分作为辩称。此外,王某诉称月工资部分系关联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缺乏依据。建筑产品公司是以王某违纪而扣款,不属于故意不支付工资的情形,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建筑产品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自2008年8月至判决生效每月1700元工资及同年7月被扣工资。
-
能力不足是否可以成为正当解雇理由?
124人看过
-
末位淘汰能否成为被解雇的理由
409人看过
-
无充分理由解雇雇员
159人看过
-
单位能否以工伤为由解雇受伤员工?
139人看过
-
业绩不好是否能成为公司解雇员工的正当理由?
486人看过
-
解雇理由不充分公司被判赔偿
229人看过
申请劳动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 更多>
-
末位淘汰能否成为被解雇的理由?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07“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民事起诉状能不能作为不受理的理由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1不能。这不是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法定理由。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更不能把起诉状内容逻辑混乱作为不受理的理由。民事起诉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与理由就应当接受。审理时,法官会根据诉讼双方的起诉与答辩归纳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对焦点的意见,这样就把双方讼争的焦点问题归纳的有逻辑起来。
-
-
上班迟到能否成为辞退理由,被非法解雇怎么办?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4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后果是多种的,例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所以违反禁止规定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行为。调解不成的话,您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您可以直接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