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就包括姓名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企业老板姓名的商标保护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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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姓名商标的关注。体育娱乐明星的姓名具有极高的商业开发价值,能够凭借明星影响力获得市场的青睐,一直是品牌命名和商标抢注的焦点。其实,还有另外一类姓名商标,虽没有明星姓名商标那样成为聚光灯下的焦点,却仍然是商标命名和抢注的热点,这就是企业商标。
放眼全球,有很多世界知名品牌都是以企业或者创始人的名字命名,如戴尔、迪士尼、阿迪达斯、阿玛尼、松下、飞利浦、西门子、波音、福特等等。可见,用名字命名企业商标或创设企业品牌是国际上的一种惯常做法。
在中国,也不乏以企业创始人名字命名企业商标和品牌的情况,且自古有之。如中华老字号的张小泉、吴裕泰、王致和、吴良材等等。现代企业也不鲜见,如王守义、谢瑞麟、羽西、丁家宜等。还有些企业,虽不直接用姓名命名,但会以姓氏命名,如廖记棒棒鸡、徐记海鲜、谭木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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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中的公司名称如何保护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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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是如何认定的,如何保护商标使用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上述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因使用而形成的在先权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是为了防止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在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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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侵权行为中的著名商标权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5-01-03关于如何救济驰名商标侵权,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即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享有。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分为两类: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另一类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但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