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1]1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冀劳社〔2001〕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合法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人员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全部由本人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纳6%,并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上述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规模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由其雇主代扣代缴。上述人员也可以通过托管其人事档案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形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方式。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其实际缴费年限。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在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原系国家固定职工的为1993年1月,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为1986年10月,临时工为1990年3月,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补缴时间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由本人或者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携带档案和有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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