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如何在何时发生设立与转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2:00:21 435 人看过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不同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2.是否需要特定义务人不同

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

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3.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权利期限不同

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动产物权设立与转移的时间限制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
    2023-11-01
    469人看过
  • 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自然人公司监事有岁数要求吗
    2023-02-23
    108人看过
  • 何时发生转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权存不存在代位1、转继承中是可以存在代位继承的。如果当事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其自己的继承人又在更早的时间死亡的,就可以发生代位继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能分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
    2023-07-10
    316人看过
  • 因法律文书继承等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的物权何时起生效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等等。《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024-04-27
    466人看过
  • 发生物业纠纷如何立案和维权?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维权。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二、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权。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
    2023-08-12
    178人看过
  • 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如何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如何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方式设立。2、益物权的概念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7、客体的限制性。
    2023-05-01
    257人看过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024-04-18
    53人看过
  •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转让如何转让
    一、在先使用权的转让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显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在先使用权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原有范围内。对于原有范围的理解,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系以定点量化的方式来确定,即以专利申请日为分界点,在该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专用设备的实际生产数量和生产能力的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1]但是,这样的界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如前所述,在先使用权
    2023-03-16
    99人看过
  • 转让专利权何时生效2024
    法律综合知识
    一、转让专利权何时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二、转让专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1、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2、转让费及支付方式。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
    2024-01-19
    133人看过
  • 设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转让
    甲向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房价大幅上涨,于是甲便把该房屋转卖给乙。但是后来双方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不能转让。那么应当如何解决呢?释解:由于甲是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购买该套房屋,该套房屋一开始就被抵押给了银行,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充分和完整,不能自由转卖该房屋。在此类二手房交易中,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如果乙能一次性向甲付款,由甲一次性向银行还清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二是如果乙不能一次性向甲付款,而是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则甲可以推荐乙向其贷款行申请贷款,即将原借款人变成乙。这样一来,甲就获得了对该房屋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便可以自由转让了。
    2023-06-10
    259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
    X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2月5日和张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位于该市西郊的一块土地以80万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6日内支付价款,后张某在2月10日支付了价款。但2月15日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又将该块土地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于当日付清价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2月20日,张某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催促其履行合同,得知该公司已将土地转让给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土地。本案主要涉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地数转的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合法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方,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受让方。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地皮等投机行为,规范土地市场,依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2023-06-08
    367人看过
  • 适用简易交付进行转让的动产,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一、适用简易交付进行转让的动产,物权何时发生效力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二、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023-06-14
    444人看过
  • 如何区分转租与租赁权转让
    区分转租与租赁权转让主要在其概念和表现形式上。租赁权转让是指从房东手里取得前租户所租房产的租赁权。转租是指从租户(也就是二房东)手里租房子。租赁权转让是直接从房东手里租房子,所以不存在争议问题。而转租就有问题了,如果房东和二房东的承租协议里没有约定可以转租,那从二房东手里租房子就是非法的,房东完全可以要求租房者搬离。
    2024-04-18
    65人看过
  •  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变更何时可视为发生?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定股东变化时点是重要的认定标准。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表明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上三个因素来确定股东变化时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东变化时点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表明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2、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3、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 股 权 转 让 中 股 东 变 化 的 认 定 标 准股权转让中股东变化的认定标准是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转让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中股东变化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股权转让前股东人数:转让前股东人数较
    2023-09-07
    38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动产物权何时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生效,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4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生效,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物权设立与转移的时间点
      重庆在线咨询 2025-02-06
      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若权利人已先行占有该动产,则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起产生效力。而若第三人在转让前占有该动产,则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归还原物的权利,以代替交付。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需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如果双方事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第225条
    • 因法律文书继承等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的物权何时起生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2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依照前面三项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
    • 转让房产时如何做物权登记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12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