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善意取得。这意味着,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善意取得,即使该动产物权并非由其本人所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受让该动产或者取得该动产上的利益的,请求权人返还时,可以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受让该动产或者取得该动产上的利益,那么在请求权人返还时,可以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主张权利。
因此,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善意取得,并且如果已经受让该动产或者取得该动产上的利益,那么在请求权人返还时,可以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主张权利。
总结:本条规定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法律效力,但存在特别规定时则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涉及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的权益问题,包括权利人已占有动产、转让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以及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善意取得,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权利人已受让或取得动产利益时,可以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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